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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川执字第6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勤田、孟现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勤田,孟现水,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6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勤田,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孟现水,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孟杰,男,1992年1月13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执行徐勤田与孟现水、孟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韩克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丙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