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徐州市铜山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坡支行与卜正伟、简婷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铜山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坡支行,卜正伟,简婷婷,曹世峰,朱秀勤,赵金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2606号原告:徐州市铜山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坡支行,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湖马路。负责人:李勇,该支行行长。被告:卜正伟,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简婷婷,女,199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曹世峰,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朱秀勤,女,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赵金阶,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徐州市铜山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坡支行诉被告卜正伟、简婷婷、曹世峰、朱秀勤、赵金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铜山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坡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虎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