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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45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铜山区梦圆电器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铜山区梦圆电器商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铜山区梦圆电器商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铜山区梦圆电器商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铜山区梦圆电器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45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曾福,该公司员工。被告:铜山区梦圆电器商场,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批发部。经营者:王子,男,1991年9月21日,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山区梦圆电器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树华代理审判员  崔 悦代理审判员  李为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