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郭广增、张淑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广增,张淑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02刑初266号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广增,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濮阳县,初中文化,无业,捕前租住濮阳市华龙区。2004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濮阳市公安局濮水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张淑会,女,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濮阳县,初中文化,无业,捕前租住濮阳市华龙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濮阳市公安局濮水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3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广增、张淑会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端木晓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广增、张淑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11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郭广增、张淑会至濮阳市华龙区开州路与益民路交叉口东300米蓝盾小区门口附近,张淑会负责望风,郭广增实施盗窃被害人任某停放的红色圣峰牌电动三轮车1辆。经濮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668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广增、张淑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任某陈述,濮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濮阳市公安局濮水分局视听资料、视频监控截图、辨认作案现场说明、人员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二、2016年12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郭广增、张淑会至濮阳市华龙区京开大道与黄河路交叉口北200米路西的天龙市场安装公司楼下,张淑会负责望风,郭广增实施盗窃被害人潘某1停放的比德文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濮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18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广增、张淑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潘某2陈述,濮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濮阳市公安局濮水分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三、2016年12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郭广增、张淑会携带作案工具剪钳至濮阳市国槐街建委家属院西院南楼1单元1楼东户门前,张淑会负责望风,郭广增实施盗窃被害人赵某停放的金响牌电动三轮车1辆。经濮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5416元。同日,二人被公安人员抓获,赃物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广增、张淑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陈述、濮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濮阳市公安局濮水分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综上,被告人郭广增、张淑会共实施盗窃3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0264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广增、张淑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犯有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郭广增、张淑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郭广增具有盗窃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张淑会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涉案赃物大部分已追回,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广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止。)二、被告人张淑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止。)(上述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郭广增、张淑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任宗彬经济损失36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寒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