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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重庆品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品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1266号原告:重庆品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瑞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559031051Y。法定代表人:谢培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雪,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金权,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南外镇开发区二号南北干道鸿福新村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1630864。法定代表人:伍望,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重庆品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重庆品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请求本院判令被告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00万元及违约金15.2万元,并由被告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品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品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品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68.00元,减半收取7584.00元,由原告重庆品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文华人民陪审员  谭奇开人民陪审员  谢兴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