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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9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晓敏与付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敏,付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9611号原告陈晓敏,男,汉族,1977年4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诉讼代理人庄志茂,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刘澍,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付楠,女,汉族,1982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陈晓敏诉被告付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侯德独任审判。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本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被告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侯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易晓明、叶东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庄志茂、刘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48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从2015年6月至2015年年底,被告因资金周转原因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为帮助被告渡过资金难关,分多次共向被告借出480万元。其中,原告通过自有账号向被告转账借出370万元,委托案外人马东生向被告转账借出50万元,委托案外人傅军向被告转账借出60万元。上述款项借出后,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将诉请的借款本金480万元调整为472万元。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被告因资金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如下:6月9日转账50万元,6月16日转账50万元,7月1日转账120万元,8月30日转账45万元,12月3日转账15万元,12月8日转账100万元,12月17日转账50万元,12月24日转账50万元,以上金额共计480万元。2016年10月17日,被告确认尚欠借款本金472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举证的转账凭证、证明、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内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的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清偿借款,原告起诉视为催告,被告至今未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的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诉请的借款本金472万元予以支持。至于利息的问题,原告起诉后被告仍未还款,依法应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本院对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9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付楠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晓敏偿还借款本金472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9月19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50200元,由被告付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 德人民陪审员  易晓明人民陪审员  叶东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凤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