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22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郑德雄、刘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郑德雄,刘爱华,李凡,陈忠爱,连志庆,薛梅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47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镇八二五大街238号。负责人:刘雪梅,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兆益,男,该行职员。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凤霞,女,该行职员。特别代理。被告:郑德雄,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刘爱华(系郑德雄的妻子),女,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李凡,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陈忠爱(系李凡的妻子),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连志庆,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薛梅霞(系连志庆的妻子),女,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下称邮储仙游县支行)与被告郑德雄、刘爱华、李凡、陈忠爱、连志庆、薛梅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仙游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兆益、被告连志庆、薛梅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德雄、刘爱华、李凡、陈忠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仙游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郑德雄、刘爱华共同偿还邮储仙游县支行借款本金17247.12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办法:暂计至2017年2月24日止结欠利息24.81元;自2017年2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17247.12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至还清本款之日止);2.李凡、陈忠爱、连志庆、薛梅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郑德雄、刘爱华、李凡、陈忠爱、连志庆、薛梅霞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郑德雄与刘爱华系夫妻关系、李凡与陈忠爱系夫妻关系、连志庆与薛梅霞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3日,邮储仙游县支行与郑德雄、刘爱华、李凡、陈忠爱、连志庆、薛梅霞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联保小组成员李凡、郑德雄、连志庆)成立联保小组,从2016年2月3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甲方(邮储仙游县支行)可以根据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多次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80000元、不超过本人授信额度、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24万元内发放贷款;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均对其他小组成员的债务承担100%的连带责任保证;每笔借款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等;乙方的配偶同意乙方作为本协议联保小组成员而从事的借款及保证行为,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日,邮储仙游县支行与郑德雄、刘爱华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80000元,年利率为固定利率14.58%,期限自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十个月按期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由李凡、连志庆提供保证担保,并另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等内容。同日,邮储仙游县支行依约向郑德雄发放贷款8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从2016年2月3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借款发放后,郑德雄仅偿还部分借款本息,截至2017年2月24日止,尚欠借款本金17247.12元及利息24.81元。因索款无着,致邮储仙游县支行于2017年2月28日诉来本院请求处理。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结婚证、户口簿、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借款合同、放款单、借据、还款明细。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当事人缔约主体适格,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邮储仙游县支行已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郑德雄、刘爱华未按合同约定还款付息,已构成违约,应向邮储仙游县支行归还尚欠借款本金、支付约定利息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李凡、陈忠爱、连志庆、薛梅霞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保证人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邮储仙游县支行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郑德雄、刘爱华、李凡、陈忠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郑德雄、刘爱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借款17247.1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办法:暂计至2017年2月24日的利息为24.81元,自2017年2月25日起的利息以本金17247.12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及计息方式计至还清本款之日止)。二、李凡、陈忠爱、连志庆、薛梅霞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计199元,由郑德雄、刘爱华、李凡、陈忠爱、连志庆、薛梅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国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宇鹏附: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