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程海军、俞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海军,俞杰,钟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1刑初114号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海军,男,汉族,1986年4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中专文化,无业,住肥东县。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5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16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被告人俞杰,男,汉族,1987年11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被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被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被告人钟某,绰号小光头,汉族,男,1993年2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小学文化,无业,住肥东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海军、俞杰、钟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海军、俞杰、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程海军、俞杰、钟某到天长市凤鸣小区,借助49号住户陶某家的空调外挂机,先翻入陶某家二楼阳台,后拽坏客厅防盗窗,进入陶某家中,窃得硬中华香烟4条、软中华香烟1条、金某2系列苏烟1条、玉佩1个、腰佩1个、玉手镯1个、佛珠1串、手表5块、ZIPPO牌打火机1个及现金400元。经鉴定,上述被盗香烟价值计3400元。指控认为:被告人程海军、俞杰、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海军、俞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海军、俞杰、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程海军、俞杰、钟某到天长市凤鸣小区,借助49号住户陶某家的空调外挂机,先翻入陶某家二楼阳台,后拽坏客厅防盗窗,进入陶某家中,窃得硬中华香烟4条、软中华香烟1条、金某2系列苏烟1条、玉佩1个、腰佩1个、玉手镯1个、佛珠1串、手表5块、ZIPPO牌打火机1个及现金400元。经鉴定,上述被盗香烟价值计3400元。其余物品因被害人无法提供型号、品牌、品质等级等原因,无法认定价格。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程海军、俞杰、钟某被天长市公安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海军、俞杰、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陶静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部分涉案物品照片、天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足迹鉴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信息、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09)蜀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4)蜀刑初字第00179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09)肥东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0)肥东刑初字第00289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白湖监狱离监犯综合信息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释放证明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天长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关于被告人程海军、俞杰、钟某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程海军、俞杰、钟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海军、俞杰、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海军、俞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海军、俞杰、钟某入户盗窃,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海军、俞杰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海军、俞杰、钟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程海军、俞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钟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俞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拥军人民陪审员 潘瑞荣人民陪审员 郭学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梦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