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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九原执字第5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安定支行申请执行华通机电集团鄂尔多斯市销售有限公司、谢某某、冯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房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安定支行,华通机电集团鄂尔多斯市销售有限公司,谢某某,冯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九原执字第571-1号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安定支行,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代表人吕某,行长。被执行人华通机电集团鄂尔多斯市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谢某某,男,195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华通机电集团鄂尔多斯市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华通机电集团鄂尔多斯市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安定支行申请执行华通机电集团鄂尔多斯市销售有限公司、谢某某、冯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冯某某、张某某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冯某某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xxxx**)二、查封被执行人冯某某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xxx**)三、查封被执行人冯某某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xxx**)四、查封被执行人冯某某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xxx**)五、查封被执行人冯某某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xxx**)六、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xxxx**)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吕殿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文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