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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董学永申请执行赵吉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学永,赵吉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76号申请执行人:董学永,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四合当镇大汤沟村。被执行人:赵吉艳,女,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三家子乡青山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学永与被执行人赵吉艳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尹国斌执行员  高凤彬助执员刘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