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董学永申请执行赵吉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学永,赵吉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76号申请执行人:董学永,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四合当镇大汤沟村。被执行人:赵吉艳,女,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三家子乡青山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学永与被执行人赵吉艳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尹国斌执行员 高凤彬助执员刘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