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上海铭汉家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铭汉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催1号申请人上海铭汉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兴东路988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398775454G法定代表人孙雪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莹雪,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上海铭汉家具有限公司,因持有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丢失,【号码为1040005222385939,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九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青岛九联养殖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营业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上海铭汉家具有限公司申请的号码为1040005222385939,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营业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铭汉家具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800元,合计1900元,由申请人上海铭汉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连英审 判 员 于志江代理审判员 王旭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倪翠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