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沈美球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美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512号原告:沈美球,男,196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王乃林,仙居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城关永安街166号。负责人:沈晓民,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宏伟,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沈美球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公司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沈美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美球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美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美球负担。审 判 员 戴天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希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