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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3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朱成永与朱冬、陶叶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冬,朱成永,陶叶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30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成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叶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沈丽敏,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冬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朱冬因与被上诉人朱成永、陶叶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7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冬提起上诉后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催缴后仍未按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代理审判员  沈军芳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