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忠德与李琳、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德,李琳,朱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3民初477号原告:王忠德,男,汉族,1962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红,商丘市睢阳区法律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琳,女,汉族,1976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朱伟,男,汉族,1977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王忠德与被告李琳、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琳、朱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至付清各款项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4日,被告借原告现金100000元(有借条为证),约定利息月息3分,此后被告未归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李琳、朱伟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李琳、朱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李琳、朱伟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理确认事实如下:2015年5月14日,被告李琳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半年后还款并支付利息,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李琳、朱伟1999年5月1日登记结婚,2016年10月12日办理离婚登记,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按时偿还借款及利息。因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琳、朱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忠德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5月14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琳、朱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敏审 判 员 陈宗华代理审判员 李华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