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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7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顺莲与被执行人彭英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顺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7执325号申请执行人卢顺莲,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卢顺莲请执行彭英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31号民终71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286737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彭英香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31号民终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