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范康武、侯世荣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范康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范康武,男,汉族,1965年9月28日出生,现住新疆昌吉市奇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娟,女,汉族,1967年3月18日出生,系再审申请人范康武前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侯世荣,男,1969年1月9日出生,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再审申请人范康武因与被申请人侯世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新23民终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范康武于2017年4月19日以本案涉及另两个案件有错误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范康武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康武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桂 琴审 判 员 马 金 宝代理审判员 孜来汗.司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 智 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