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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1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2017)青0121民初1306号原告赵成贵、赵家个与被告鲁守得、马天龙、马绍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贵,赵家个,鲁守得,马国仓,马天龙,马绍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1306号原告:赵成贵,公民身份号码:6301211976********,男,土族,1976年9月1日出生,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逊让乡兰家村村民,住该村069号。原告:赵家个,公民身份号码:6301211967********,男,土族,1967年11月23日出生,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逊让乡兰家村村民,住该村029号。原告:鲁守得,公民身份号码:6301211979********,男,土族,1979年4月3日出生,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逊让乡兰家村村民,住该村033号。被告:马国仓,公民身份号码:6301211963********,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回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良教乡石庄村村民,住该村275号。被告:马天龙,公民身份号码:6301211970********,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回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斜沟乡小业坝村村民,住该村53号。被告:马绍玉,公民身份号码:6301211967********,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回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斜沟乡小业坝村村民,住该村40号。原告赵成贵、赵家个、鲁守得与被告马国仓、马天龙、马绍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桂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冶 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的办法另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