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德峰与王玉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峰,王玉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第1707号原告:王德峰,男,汉族,1966年1月28日出生,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鲁继龙,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敏,女,汉族,1975年6月27日出生,住濮阳县。原告王德峰诉被告王玉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德峰以被告已返还租金3700元且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峰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德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德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晁山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