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71民初6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三亚红树林度假酒店经营有限公司与三亚尚品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亚红树林度假酒店经营有限公司,三亚尚品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271民初6048号原告:三亚红树林度假酒店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秋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如果、廖丹,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亚尚品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延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三亚红树林度假酒店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三亚尚品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三亚尚品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需公告送达,本案于2016年10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月2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三亚红树林度假酒店经营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故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三亚红树林度假酒店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3元,减半收取1251.5元,退还原告三亚红树林度假酒店经营有限公司1251.5元。审 判 长 李 芳人民陪审员 黄景清人民陪审员 郑辉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邢增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