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单嫦娥与李双菊、肖友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嫦娥,李双菊,肖友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第43号申请执行人单嫦娥,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李双菊,女,1967年10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肖友欣,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嫦娥与被执行人李双菊、肖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双菊、肖友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单嫦娥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单嫦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单嫦娥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53975元及相应利息,在本次执行中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志 辉审判员 钟 建 平审判员 晏 耀 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喻葛健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