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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整风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整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709号被执行人张整风,男,1970年1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新蔡县练村镇姚营村委闫店二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001040937。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张整风犯滥伐林木罪罚金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整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闫保华审判员 赵 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