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史纪东与刘振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纪东,刘振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798号原告史纪东,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刘振勇,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纪东与被告刘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纪东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