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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史纪东与刘振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纪东,刘振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798号原告史纪东,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刘振勇,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纪东与被告刘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纪东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