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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35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邢月甫、刘静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月甫,刘静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553号之一申请人:邢月甫,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静文,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邢月甫与被告刘静文及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邢月甫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静文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海澜花园10-2-102室的房屋,并提供邢月甫、李蜜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建材东路森林大第家园9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及150000元担保金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邢月甫(公民身份号码:)及案外人李蜜(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坐落于北京市××区建材东××家园××楼××单元××室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