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003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奎屯闽东伟盛保温材料工贸有限公司与李长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奎屯闽东伟盛保温材料工贸有限公司,李长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财保58号申请人:奎屯闽东伟盛保温材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奎屯市昌吉街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592835692N1-1。法定代表人:方光霖,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李长梅,女,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额敏县。申请人奎屯闽东伟盛保温材料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长梅价值71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奎屯市财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奎屯闽东伟盛保温材料工贸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奎屯闽东伟盛保温材料工贸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长梅价值71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730元,申请人奎屯闽东伟盛保温材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