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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苯灿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苯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9执672号被执行人王苯灿,男,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新蔡县孙召乡卫生院家属院。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310023612。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王苯灿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罚金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苯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闫保华审判员 赵 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