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黄蓉与熊建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蓉,熊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3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蓉,女,1975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熊建红,女,1974年9月5日生,汉族,住樟树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2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申请执行书,被执行人熊建红应支付赔偿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各项费用合计529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建红银行存款计人民币5292元,或查封、扣划、提取其相应收入或相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武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