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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恢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杜某某、高某某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杜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481执恢182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杜某某。 被执行人高某某。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诉杜某某、高某某身体权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在2017年2月8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强制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苗永斌 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 人民陪审员  王 梁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候为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