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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3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邯郸市天助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邯郸市天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民初321号原告:王某,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馆陶镇南马固村人,住。被告:邯郸市天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和街179号融富中心A区********室。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邯郸市天助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元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