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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永吉吉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永吉吉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金玉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思宇达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天津东能矿产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福钰海商贸有限公司,九龙和(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弘基诚建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泰幕墙有限公司,陈和强,郭虹旭,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永吉吉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金玉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思宇达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天津东能矿产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福钰海商贸有限公司,九龙和(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弘基诚建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鑫泰幕墙有限公司,陈和强,郭虹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海滨北路-111号-101。主要负责人任显芬,行长。被执行人:永吉吉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口前镇吉桦路610号。法定代表人赵起超,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金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88号东一国际大厦2302房。法定代表人:沈科威。被执行人:天津思宇达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8号(新:津都大厦A座401-139)。法定代表人:孟俊华。被执行人:天津东能矿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122号2段H3811室。法定代表人:陈和强。被执行人:天津福钰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团结道7号。法定代表人:陈宜罕。被执行人:九龙和(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东能(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449号房。法定代表人:王小龙。被执行人:上海弘基诚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2889号2幢A4096室。法定代表人:张林凤。被执行人:天津鑫泰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2号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陈宜罕。被执行人:陈和强,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东能矿产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郭虹旭,女,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东能矿产贸易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永吉吉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金玉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思宇达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天津东能矿产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福钰海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弘基诚建置业有限公司、九龙和(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鑫泰幕墙有限公司、陈和强、郭虹旭票据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民初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易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