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段左俊与云腾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北京云腾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左俊,云腾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北京云腾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068号原告:段左俊,女,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顶,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腾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园西路普天物联网创新研发基地(*期)**幢****层*号02。法定代表人:田业快。被告:北京云腾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号蓝天和盛大厦****室。法定代表人:贺钊。原告段左俊诉被告云腾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北京云腾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林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左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段左俊负担。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思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