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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谭尭与张国春、杨世琼第三人张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尭,张国春,杨世琼,张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447号原告:谭尭,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春(特别授权),系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0344302。被告:张国春,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杨世琼,女,195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第三人:张勇,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尭与被告张国春、杨世琼,第三人张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尭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尭撤诉。案件受理费630元,由谭尭负担。审判员  赵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科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