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06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240董成威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成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24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成威,男,1991年9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2016年7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10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某诉刑诉[2017]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成威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成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成威于2016年9月4日5时许,在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甪胜路金阳光网吧内,趁被害人渠某离开座位之机,窃得被害人渠某放于15号电脑椅子上的华为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26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该手机并已发还被害人渠某。以上事实,被告人董成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渠某的报案陈述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监控录像,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成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成威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成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5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婉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殷志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