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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91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山西焦煤集团日照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振翔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焦煤集团日照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振翔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山西瑞昌投资有限公司,山西宏盛安泰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91民初156号原告:山西焦煤集团日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北京路277号万基国际001号楼01单元25层。法定代表人:李小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屈家沟村。法定代表人:杨国兵,董事长。被告:山西振翔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亲贤街123号阳光国际商务中心17层。法定代表人:屈全大,董事长。被告:山西瑞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亲贤街123号阳光国际商务中心B座14层。法定代表人:屈全大,董事长。被告:山西宏盛安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柳林县王家沟乡刘家湾村。法定代表人:冯彦荣,董事长。原告山西焦煤集团日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振翔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山西瑞昌投资有限公司、山西宏盛安泰煤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焦煤集团日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524元,减半收取50262元,由原告山西焦煤集团日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咏梅审 判 员  宗卓英人民陪审员  庄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韵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