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太平财保咸阳分公司诉杨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杨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149号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岚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玉川,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杨宇本院在审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诉杨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定于2017年4月20日15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孝廉人民陪审员 刘晓红人民陪审员 刘曼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金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