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虎庄水利管理处与王兴岩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石桥市虎庄水利管理处,王兴岩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1052号原告大石桥市虎庄水利管理处,住所地大石桥市旗口镇。法定代表人李治中,处长。委托代理人苑晓旺,沟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兴岩,出生时间不详,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高坎镇革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石桥市虎庄水利管理处与被告王兴岩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石桥市虎庄水利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洪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光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