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坤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唐兵、熊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坤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唐兵,熊军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715号原告: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坤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闵远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明,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明荣,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兵,男,汉族。被告:熊军明,男,汉族。原告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坤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兵、熊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坤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坤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芷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