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4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迟建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建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033号原告:迟建春,男,汉族,1960年3月5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曦之路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迟建春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建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迟建春负担。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玉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