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1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支行与被胡新社、李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支行,胡新社,李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1执2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支行。被执行人胡新社,男。被执行人李忠华,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支行与被胡新社、李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鱼县支行以已与被执行人胡新社、李忠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胡新社、李忠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1221执20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