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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与翟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翟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1264号原告石家庄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滨华路。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河北太某某某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某某,男,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翟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张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