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民初1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梅玫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南京建宁路离职干部休养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玫,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南京建宁路离职干部休养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12529号原告梅玫,女,1963年7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冷雪,南京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南京建宁路离职干部休养所,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194号。负责人王军,所长。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住所地在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号。法定代表人孙颖浩,校长。本院受理原告梅玫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南京建宁路离职干部休养所(以下简称建宁路干休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以下简称第二军医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建宁路干休所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事法院审理。经本院调查,原告梅玫系第二军医大学的正式职工,属于军队职工实力管理系统内人员,被告建宁路干休所、第二军医大学均属于军队单位。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以下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正式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参照军人确定管辖。”建宁路干休所申请将本案移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事法院管辖,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事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庆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徐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