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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5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5984叶忠新与孙红霞、宋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忠新,孙红霞,宋小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5984号原告叶忠新,男,1963年5月30日生,住靖江市。委托代理人陈钧,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红霞,女,1981年6月7日生,户籍地靖江市,现下落不明。被告宋小春,男,1976年6月14日生,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忠新与被告孙红霞、宋小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忠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江昆人民陪审员  沈益铭人民陪审员  范跃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银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