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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执4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浙江盛达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浙江盛达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畅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友盛,童丽慧,胡继宁,胡桔仙,XX煜,张俊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445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1051号,组织机构代码:081689697。法定代表人柳双平。被执行人浙江盛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东干凤凰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39940308。法定代表人王友盛。被执行人浙江畅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临江西路505号,组织机构代码:795556335。法定代表人胡继宁。被执行人王友盛,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童丽慧,女,1970年6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胡继宁,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胡桔仙,女,1973年1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XX煜,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张俊青,女,1990年7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盛达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畅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友盛、童丽慧、胡继宁、胡桔仙、XX煜、张俊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浙0702民初5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309038.21元、诉讼费8365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无存款、车辆,查封被执行人浙江畅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位于金华市临江西路505号房产,查封被执行人王友盛、童丽慧所有的位于永康市江南白峌里嘉园一区50号房产,查封被执行人胡继宁所有的位于金华市宾虹路中景小区6幢A-1001室及车库和金华市婺城新城区华龙南街1008号蓝湾花园22幢2-503室及地下车库,所有房产已抵押无剩余价值,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44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标彦执 行 员 林向荣执 行 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梦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