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2民初7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66356部队仓储服务部北货场与孔德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66356部队仓储服务部北货场,孔德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7811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6356部队仓储服务部北货场,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40号。负责人:文忠,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默蕾,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德乾,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山东省曲阜市。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6356部队仓储服务部北货场与被告孔德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6356部队仓储服务部北货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6356部队仓储服务部北货场撤诉。案件受理费2580.50元,减半收取计1290.25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66356部队仓储服务部北货场负担。审 判 长  杨桂军代理审判员  郭宏敏人民陪审员  刘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