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段金霞与赵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金霞,赵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21民初1255号原告:段金霞,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赵琦,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原告段金霞与被告赵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金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段金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赵琦偿还借款53000元及逾期利息5088元。诉讼过程中,段金霞将逾期利息变更为3975元(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30日,赵琦以急需用钱为由,向段金霞借款53000元,约定于2015年12月30日偿还,当日向段金霞出具借条1份。后经段金霞多次催要,赵琦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赵琦未作答辩。段金霞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赵琦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本院无法组织质证。对段金霞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借条1份,来源合法,形式完备,能够证明段金霞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30日,赵琦以急需用钱为由,向段金霞借款53000元,约定同年12月30日偿还,由赵琦向段金霞出具借条1份。借款到期后,赵琦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段金霞向赵琦提供借款后,赵琦应按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对段金霞要求赵琦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段金霞要求赵琦偿还借款53000元及逾期利息3975元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赵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段金霞借款53000元、逾期利息3975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之后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计626元,由赵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宗晓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佳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