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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景峰与马姗姗、郭俊彦、李永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峰,马姗姗,郭俊彦,李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56号申请执行人:王景峰,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红山子乡双合旺村新房子组。被申请执行人:马姗姗,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万合永镇。被申请执行人:郭俊彦,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身份证号码不详,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黄岗梁铁矿3区选厂。被申请执行人:李永刚,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兴旺二期3号楼2单元202室。本院在执行王景峰与马姗姗、郭俊彦、李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马姗姗、郭俊彦、李永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