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5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与钟金文、莫明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钟金文,莫明福,熊德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25民初4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住所地上林县。法定代表人:周勇,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少治,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壮,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钟金文,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林县。被告:莫明福,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林县。被告:熊德福,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林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与被告钟金文、莫明福、熊德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少治、李健壮,被告钟金文、莫明福、熊德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钟金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8284.88元(计至2017年2月28日,往后顺延另计),庭审中,原告主张利息计至2017年3月22日为9747.38元;2.被告莫明福、熊德福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钟金文于2013年6月27日,由莫明福、熊德福作为保证担保,在原告处借农户小额贷款50000元,签约三年循环使用期限,单笔使用期限为一年,一年到期归还后可循环再使用,约定采用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的方式。2015年6月18日贷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能履行全额归还利息义务,致使贷款形成不良,目前被告钟金文仍拖欠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被告钟金文、莫明福、熊德福辩称,本案贷款和担保是事实,是熊伟明带三被告去银行办理的,三被告都不清楚具体情况就去银行签名,实际用款人是熊伟明。当时借款的用途是用来植树造林,但是银行没有调查清楚就放款。三被告没有能力还款,应该由用款人熊伟明来偿还借款。被告钟金文、莫明福、熊德福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有借款人钟金文、担保人莫明福、熊德福与原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记账凭据、还款明细予以证明,三被告也予以承认,本院对原告主张予以确认。《借款合同》对利息的约定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出借款人至2017年3月22日欠原告借款利息9747.38元,本院予以采信,往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还清之日止。《借款合同》的约定莫明福、熊德福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莫明福、熊德福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莫明福、熊德福承担责任后,有权就代为偿还部分向被告钟金文追偿。三被告的辩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金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至2017年3月22日为9747.38元,之后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偿清之日止);二、被告莫明福、熊德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莫明福、熊德福承担责任后,有权就代为偿还部分向被告钟金文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257元,减半收取计628.5元,由被告钟金文莫明福、熊德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57元,款汇: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17。逾期不预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莫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蒙晨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