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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6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毛旺泉、陈志达与湖南省豪璟门窗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达,毛旺泉,湖南省豪璟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3民初6608号原告:陈志达,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军,长沙市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毛旺泉,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军,长沙市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省豪璟门窗有限公司,住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215号通用家园(通用时代.国际社区)西地块商铺102号房。法定代表人:刘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丹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志达、毛旺泉与被告湖南省豪璟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璟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志达、毛旺泉及其共同诉讼代理人谭国军,被告豪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晓以及诉讼代理人俞丹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志达、毛旺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豪璟公司赔偿陈志达、毛旺泉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食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66275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豪璟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1日,陈志达的母亲肖冬吉与豪璟门窗签订了通用时代国际社区某室门窗安装合同书,合同约定由豪璟公司负责通用时代国际社区某室门窗的制作安装。2016年10月10日13时左右,毛旺泉因房屋采暖管道不明原因破裂,带着小孩陈语童到房屋内查看原因,进入房屋后,毛旺泉因在入户花园里查看管道,考虑到屋内的装修材料碰到女儿,就将女儿陈语童放到身边,自己从包里拿出手机拍照,结果一分钟不到,就听见安装地暖的师傅大声喊道,小孩掉下去了。直到这个时候,毛旺泉才知道陈语童已经从没有安装玻璃的窗户掉下去了。最终陈语童经抢救无效死亡。因豪璟公司的疏忽大意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违规操作而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豪璟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且豪璟公司在安装完窗户框架的时候,就应该及时安装好玻璃,并且应当知道此处存在安全隐患,应制作警示标志或采取防护措施或现场留人看护。因为豪璟公司的过错,给原告一家人造成巨大伤害,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豪璟公司辩称,一、豪璟公司对于陈语童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本案的事发经过双方并无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豪璟公司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豪璟公司显然不存在故意。而认定豪璟公司是否存在过失的关键在于判断豪璟公司在其安装窗户的过程中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判定又分为两个方面:1.豪璟公司是否有注意义务;2.豪璟公司是否有注意的能力。此处的注意义务和能力应当以一般的、普通人的标准予以判别。从是否存在注意义务来说,豪璟公司确实存在注意义务,但其在安装过程中已经尽到。虽然豪璟公司并没有在窗户处设置特别的安全防护措施,但是中午施工暂停后,豪璟公司在离开装修现场时,是将门锁住离开的,已经起到了隔离风险的作用,装修场地整体都处于封闭状态,已经使与装修无关的人员与潜在风险隔离。本案的最关键在于,陈语童的出现超出了豪璟公司的注意能力。首先,业主为50-60岁的老人;其次,暖水管破裂,业主要来维修一事,豪璟公司不知情;更为重要的是,业主将带一个2岁小童来到装修现场,且没有对2岁小童予以看护,这种行为已经超出常理。上述原因都导致豪璟公司无法也不可能遇见陈语童会出现在装修现场。这已经超出了一般的、通常的注意能力。二、陈语童的坠落原因系监护人监护不当造成的。陈语童被带至装修施工现场本来就不当,在业主自己实施拆除护栏,且明知窗户安装工程刚刚开始的情况下,监护人将2岁的陈语童放置地上任其自由活动的行为更是让人难以置信。综上,陈语童的死亡为监护人的责任,与豪璟公司没有因果关系,且豪璟公司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本院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陈志达与毛旺泉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儿子陈子涵与女儿陈语童(陈语童出生于2015年2月2日)。肖冬吉系陈志达的母亲,陈语童的祖母,亦是通用时代国际社区某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2016年8月21日,肖冬吉与豪璟公司签订了《通用时代国际社区某室门窗合同书》,约定由豪璟公司对涉案房屋的部分门窗进行制作安装,总价为31500元。2016年10月10日,涉案房屋正处于装修施工期间,肖冬吉请他人拆除了房屋入户花园处原有的玻璃护栏,并约豪璟公司上门安装铝合金窗户。豪璟公司员工于当日十点左右来到涉案房屋进行铝合金窗户安装,于十二点左右完成了入户花园处的铝合金框架安装,未安装玻璃,因该小区中午十二点至两点之间不允许施工,于是豪璟公司员工锁门离开了涉案房屋,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防跌落措施。当天中午一点左右,因涉案房屋地暖施工出现问题,肖冬吉、毛旺泉带着陈语童来到涉案房屋进行查看。在查看过程中,毛旺泉在入户花园处放下陈语童去包里取手机拍照,几分钟内,陈语童不慎从未安装玻璃的铝合金框架缝隙处跌落,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一、各方的过错及责任事故发生时涉案房屋正处于装修施工期间,毛旺泉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施工现场具有危险性应有明确的认知,应当知道不得携带未成年人进入施工现场。但毛旺泉将1岁多的陈语童带入施工现场,并将其放下置于地上,使得陈语童脱离其监护,直接导致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肖冬吉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系陈语童的祖母。当天上午肖冬吉找人将入户花园处的护栏拆除,对涉案房屋的危险状况是明知的,且应当预见到短时间内难以完成铝合金门窗的安装,但其未对毛旺泉携带陈语童进入施工现场的行为进行阻止,也未能妥善协助毛旺泉尽好监护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豪璟公司在安装好铝合金窗户框架但未安装玻璃的情况下离开安装现场,现场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设立警示标志,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豪璟公司员工因该小区中午不能作业而暂时离开安装现场,并锁好房门,可以起到一定的隔离作用,且涉案房屋当时正处于装修施工期间,豪璟公司员工在事发前对业主将在1个小时后携带未成年人进入施工现场难以预见。综合考量本案具体情况以及各方过错,本院酌定豪璟公司对损害结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二、损失金额的认定本院对陈语童的死亡损失认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576760元(28838元/年×20年);2.丧葬费26945元(53889元/年÷12月×6月);3.误工损失,酌定为3000元;4.交通费,酌定为6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0000元。以上共计657305元。对于陈志达、毛旺泉所主张的120救护车费175元,因未提交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定。对于陈志达、毛旺泉所主张的火葬费870元,计入丧葬费项下,不另行计算。综上,豪璟公司应赔偿陈志达、毛旺泉65730.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省豪璟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志达、毛旺泉赔偿65730.5元;二、驳回原告陈志达、毛旺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1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5635元,由原告陈志达、毛旺泉负担5071元,由被告湖南省豪璟门窗有限公司负担5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澜人民陪审员  李文锋人民陪审员  龚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扶 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