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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3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镇川支行与牛金虎、杜建伟、白喜军、白成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镇川支行,白喜军,杜建伟,白成军,牛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4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镇川支行。法定代表人胡涛。委托代理人高宝。被执行人白喜军,男。被执行人杜建伟,男。被执行人白成军,男。被执行人牛金虎,男。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镇川支行与牛金虎、杜建伟、白喜军、白成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649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牛金虎、杜建伟、白喜军、白成军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镇川支行履行如下义务:一、由白成军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镇川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6843.19元及利息和罚息(分别以年利率15.3%、19.89%支付借款利息及罚息至款付清之日);杜建伟、白喜军、牛金虎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由白成军负担案件受理费54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600元由被执行人白成军、牛金虎、杜建伟、白喜军共同负担。本院依法于2016年9月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白成军、牛金虎、杜建伟、白喜军至今未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牛金虎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牛金虎(身份证号:612721197103220610)的住房公积金元至本院执行工作局账户(开户单位: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榆林分行营业部;账户:912900041710303)。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尤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