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威与被告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北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威,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北海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254号原告:王威,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南六经街18号7-7-1,身份证号码:21010219781226663X。被告: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北海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13号。负责人:谢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威与被告特易购商业(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北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威承担。审 判 长 田志宏审 判 员 王 驰人民陪审员 韩绍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