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龚吉生、万守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吉生,万守保,胡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142号申请执行人:龚吉生,男,194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万守保,男,1969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胡国华,男,195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万守保、胡国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万守保、胡国华银行存款2048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子巽 关注公众号“”